台中市曉明女中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96年11月12日訂定
99年10月27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辦理。
二、台中市政府教學字第0960138547號「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函辦理。
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三)字第0990592436號書函辦理。
貳、相關法令:
一、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參、計畫目標:
一、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全校教育人員正向管教之知能。
二、加強教師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及提升自我情緒管理能力,發揮正向管教功能以愛心、耐心、恆心教導學生,杜絕校園違法或不當管教案件之發生。
三、促進校內之分工合作,加強三級預防功能,創造友善校園,輔導學生健全發展。
肆、推動策略:
一、初級預防:
1. 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師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師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2. 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師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 行動方案:
(1)鼓勵教師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辨,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
(2)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強化教師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利用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協助教師處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與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於校務會議決議後執行,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校園高關懷群個案。
(11)透過舉辦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2)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3)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1.目標:確實了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狀,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師,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策略:建立教師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行動方案:
(1)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或管道;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回報。
(2)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師,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給予協助,以期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師教學輔導之諮詢。
(4)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師、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1.目標:要求學校在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策略:建立教師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3.行動方案:
(1)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圖一)。
(2)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或情節重大者,應依「處理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不適任教師輔導。
(4)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教師與學生。
(5)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師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師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伍、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一、第一年:
1.依「品德教育促進方案」研擬具體執行計畫,強化學生品德教育。
2.全校記警告(含)以上懲處之學生人數下降5%。
二、第二年:全校記警告(含)以上懲處之學生人數下降3%。
三、第三年:全校記警告(含)以上懲處之學生人數下降2%。
陸、計畫管考:
一、將本校之「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提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本校公佈欄公告。
二、根據督學視導及校務會議所擬定之評鑑項目,由校長與教評會委員進行考核及提出改進方式。
三、對於執行績優之教師經考核通過後,提報校務會議公開表揚並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