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室
B11B 學生舉辦校外參觀旅遊活動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學生舉辦校外參觀旅遊活動相關事宜,特制定「臺中市曉明女中學生舉辦校外參觀旅遊活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活動係指學生社團舉辦之各項校外活動暨班級旅遊。
第三條

本校學生舉辦各項校外活動,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後,方得舉辦。

  1. 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應先填報活動申請表,經指導老師簽章認可後,送訓育組核辦。
  2. 班級舉辦校外活動,應先填報「活動申請表」,經導師認可後,送訓育組核辦。
第四條 各項校外活動,非經核准均不得於正課時間內舉辦。
第五條 本校學生非經許可,不得以學校名義參加或主辦校外活動(含校際活動),違者予以議處。
第六條 學生舉辦之校外活動,社團應由指導老師擔任領隊、班級應由導師擔任領隊。每車含領隊需有二位老師陪同。校外活動超過二天一夜(含),學務處派員協助。領隊人員於活動期間對學生之行為與安全,應負指導照料之責,參加活動之學生,應遵從領隊之指導及活動規定,並不得有損及校譽之行為,違者予以議處。
第七條 應屆畢業班,體驗之旅行是否辦理,由該應屆畢業班導師自行決定,學務處統一辦理。
第八條 凡參與旅遊社團、班級須經合法、可靠旅行社辦理,並應檢附:
  1. 政府核發合法旅行社許可證影本,使用車輛(須原發照日期五年內車輛)行車執照影本、駕駛人駕照影本各乙份。
  2. 旅行合約書(應載有安全及賠償條件,並蓋有承攬旅行社之印章)。
  3. 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須附保險人名冊及加蓋承包單位印信)。
  4. 路程表(內附住宿地點、旅社名稱)。
  5. 參加旅遊學生名冊、家長同意書(同意書表格向訓育組領取)。
第九條 旅遊服裝宜得體,並應整飾儀容,行動上應遵守領隊老師之指示與規定。
第十條 旅遊活動一週前,須到訓育組提出申請,俾便轉陳核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