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寧靜實施要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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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為加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熟悉安全規範,輔導學生自治自律,並宣導災害防救措施,強化學生危機應變能力,促進學生人身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三條 |
前條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班級及學生社團所舉辦學生校外教學、團體旅遊、研習訓練、競賽及展覽等活動。 |
第四條 |
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作為:
一、 |
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請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加 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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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學期開始時,要求社團及班級幹部參加學生社團幹部研習活動,課程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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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學生校外活動,行政單位與指導老師對學生之指導與監護,分主辦與參與二種。其責任與權利分述如下:
一、 |
主辦:學生校外活動為本校學生主辦,行政單位或指導老師必須全程參與陪同。帶隊費用,依該活動之性質專案簽核。 |
二、 |
參與:學生校外活動為參與各級政府、公私立學校或經政府立案民間團體舉辦之各類型活動,如為當日往返,行政單位或指導老師應全程陪同;如為二日以上,需有二位老師或參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家長陪同,方可成行。往返費用依出差旅費支給標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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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在校外教學期間,應隨時注意學生動態、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出發均應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活動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務人員隨行。 |
第七條 |
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
行政單位辦理校外活動,依「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寧靜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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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班級舉辦校外活動時,應填報「校外活動申請表」向學務處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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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生社團辦理校外教學時,應具備下列條件向學務處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一) |
填報活動申請表暨活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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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若由本校社團主辦之跨校際活動,需取得參與學校之同意書並請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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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活動執行調查前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填妥呈核許可後,並於出發前一週將參加人員名冊、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之人員及車輛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等資料送交學務處備查;如因天候等因素使活動可能導致危險時,應延期舉辦或取消活動。不得從事危險性活動,如:泛舟、浮潛、登山攀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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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活動地點,應選擇合法營業登記及安檢合格場所,並遵守該場所、地點之相關規定。交通車輛安排,應選擇具合法營業登記的租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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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需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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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而活動地區為偏遠地區以及撤退會有安全疑慮之地區,應立即中止活動,當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則所有活動應停止辦理,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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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行政單位、班級及學生社團所舉辦學生校外活動,必須隨時與本校值勤教官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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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所屬相關單位得依實際情況保留核准學生團體舉辦活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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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 |
第九條 |
學生團體辦理各項活動不得涉及危害安全及違法之情事,如:破壞公物、偷竊等行為,一經舉發查獲,則依本校相關辦法處置。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報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